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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 2025年云南省生态环境执法第一批典型案例(机动车检测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2-13 17:20:25   浏览次数:11  发布人:c748****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2024年以来,云南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加大教育警示,现公布一批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典型案例之一曲靖市富源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办案单位:曲靖市生态环境局案例类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一、案情简介2024年3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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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以来,云南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加大教育警示,现公布一批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之一

    曲靖市富源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办案单位: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

    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2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曲靖市公安局对富源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一是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文件1180份。其中,检测设备软件不符合要求的合格报告78份,稀释样气伪造检测数据的合格报告806份,OBD数据雷同报告296份。二是授权签字人未严格履行职责,未按照标准对所签发报告严格审核。三是根据现场提取的车辆检测费用收据及收费明细进行核算,该公司检测1180辆车,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其中车辆云DR5599实为公司法人车辆,未收取检测费用,其余1179辆车根据从该公司提取的收费凭证计算检测费用合计为3457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典型案例之二

    宣威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办案单位: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

    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2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曲靖市公安局对宣威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出具1671份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其中,通过使用OBD屏蔽器等作弊手段篡改车辆OBD数据或采用替检方式,模拟正常检测情况出具366份OBD数据雷同虚假检测报告,未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HJ1238-2021)、《(GB18285-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要求开展检测但出具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报告1305份。通过调取该公司机动车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公示和收款票据,并对该公司不符合规范要求的1671份检测合格报告收费票据进行核对,认定该公司累计获取的违法所得金额为叁拾叁万零柒佰肆拾玖元整(¥330749.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典型案例之三

    昆明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规范对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车辆取样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办案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2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昆明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环保检测1号线于2024年10月25日对车牌号为云A7P7N9的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车辆进行排放检测时,仅采用一根取样探头对该车辆进行排放检测,并将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判定为合格,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附录AA(规范性附录)双怠速法排放测试仪器技术条件AA.3.2.1“对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车辆应采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探头同时取样,应保证两分取样管内的样气同时到达总取样管”的要求。


    二、查处情况
    根据《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典型案例之四

    云南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使用OBD作弊装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办案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7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云南某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出具的合格排放检验报告中存在部分不同型号的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代码雷同的情况,疑似使用OBD作弊装置。经调阅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和管理台账,并询问当事人核实,该公司使用了OBD作弊装置进行检测,有141辆机动车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出现5种相同代码。经召回部分CAL ID代码雷同的车辆复检,发现车辆的真实CAL ID代码均不属于以上相同代码中的任何一种。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相关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进一步立案调查。

    典型案例之五

    昆明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用其他车辆代替复检车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办案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昆明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阅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和管理台账,并询问当事人核实,该检测站在复检3辆机动车过程中,用其他车辆代替复检车辆进行环保检测,并出具了检测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相关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进一步立案调查。

    典型案例之六

    建水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过程出现目视可见黑烟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

    一、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6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对建水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一是于2024年6月22日检测了一辆轻型仓栅式货车,检测过程视频中显示该车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二是于2024年7月15日检测了一辆轻型自卸货车,检测过程视频中显示该车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三是于2023年9月12日检测了一辆轻型自卸货车,其检测过程视频中显示该车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四是于2024年1月17日检测了一辆小型越野客车,其检测过程视频中工作人员全程未将机油油温传感器插入检测车辆。该公司对以上4辆机动车完成检测流程并出具了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并处罚款10万元。

    典型案例之七

    蒙自某机动车检测公司未按规范深度插入采样探头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办案单位: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6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根据机动车检测异常线索,对蒙自某机动车检测公司开展现地核查工作,发现该公司2024年1月24日检测车牌号为云G*****轻型仓栅式货车时,不透光烟度计采样管采样探头使用探头夹子固定在300mm处,使用梅花螺丝拧紧,采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中实际深度仅为300mm,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中B.2.3.1.4“将采样探头插入受检车辆排气管中,注意连接好不透光烟度计,不透光烟度计采样管采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得低于400mm”之规定,但出具了检测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相关规定,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并处罚款10万元。

    典型案例之八

    云南弥勒市某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检测过程出现可见黑烟漏检OBD检测项目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办案单位: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

    一、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9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及弥勒分局对云南弥勒市某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对2辆轻型柴油车检测时,擅自变更检验方法为自由加速法,并且其中1辆在检测过程中出现目视可见黑烟,另有1辆机动车漏检OBD检测项目。该公司为以上3辆机动车出具了合格排放检验报告。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并处罚款10万元。

    典型案例之九

    临沧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降低检测限制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第三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案件


    一、案情简介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在云南省移动源环境综合管理平台调度时发现,临沧市耿马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疑似私自变更车辆基础信息(发动机额定转速),以此降低检测限制标准,促使车辆通过检测。执法人员对该线索立即开展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于2024年6月13日、6月22日,对2辆柴油车检测时,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规范要求以发动机额定转速为基数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尾气检测,而是以数值更小的发动机转速为基数进行尾气检测,在未能真实检测出车辆实际尾气排放值的情况下,仍出具合格检验报告。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相关规定,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320元,并处罚款10万元。

    典型案例之十

    德宏州梁河县某机动车检验机构检测过程数据不符合要求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办案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


    一、案情简介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在对全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开展非现场巡查时发现,梁河县某机动车检验机构在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期间,对10辆机动车采用稳态工况法进行尾气排气检验时,过程数据显示机动车检验过程存在CO与CO2浓度之和小于6%的时段。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规定,排放测量结果无效,但该公司仍对以上10辆机动车出具了检测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相关规定,德宏州生态环境局对该机构没收违法所得0.09万元,并处罚款11万元。

    典型案例之十一

    华坪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办案单位:丽江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

    一、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6日,丽江市生态环境局华坪分局调查华坪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该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21日、2023年1月3日、2024年1月8日对云DXXXXX柴油前驱小型普通客车开展检测时,均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的规定采用加载减速法开展检测,擅自采用自由加速法开展检测,并出具了检测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相关规定,丽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360元,并处罚款10万元。

    典型案例之十二

    施甸县某汽车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检测过程出现目视可见黑烟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办案单位:保山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

    一、案情简介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施甸分局对施甸县某汽车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023年4月13日该公司对车牌号为云M49023(蓝牌)和云MK0325(蓝牌)的柴油货车进行检测,检测过程中出现了明显可见的黑烟,但出具了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7.5“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 GB18285和 GB3847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保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60元,并处罚款10万元。

    典型案例之十三

    澜沧某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过程出现黑烟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办案单位:普洱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

    一、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6日、28日、5月31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对澜沧某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024年1月17日15时在检测车牌为云JF8445(蓝牌)的柴油轻型自卸货车尾气的过程中严重冒黑烟,但仍出具检测结论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并处罚款10万元。

    来源 |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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