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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春节,他们带着温暖返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2-12 19:25:43   浏览次数:11  发布人:7680****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断强化发挥民事检察职能、保障农民工群体合法权益的要求下,各地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通过履行生效裁判和执行活动监督、民事支持起诉、虚假诉讼监督等职能,加强对农民工被欠薪、被欠债等权益受损案件的办理。农历蛇年春节前后,一些拿到被拖欠多年工资,或摆脱了无端债务的农民工走进检察院,表达了他们对检察机关高质效办案的充分肯定。监督虚假诉讼浙江淳安:识破假官司,为农民工追回欠款“还真以为他没钱了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断强化发挥民事检察职能、保障农民工群体合法权益的要求下,各地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通过履行生效裁判和执行活动监督、民事支持起诉、虚假诉讼监督等职能,加强对农民工被欠薪、被欠债等权益受损案件的办理。农历蛇年春节前后,一些拿到被拖欠多年工资,或摆脱了无端债务的农民工走进检察院,表达了他们对检察机关高质效办案的充分肯定。

    监督虚假诉讼

    浙江淳安:

    识破假官司,为农民工追回欠款

    “还真以为他没钱了,原来都是骗人的。在检察机关依法监督下,我终于拿回了10万元欠款。”日前,面对前来回访的检察官,农民工李某激动地说。

    2022年3月,浙江省淳安县检察院民事检察官通过大数据赋能,将带有5年以上租约拍卖的房产作为重点对象进行筛查时,一起涉及10年长租却一次性付清全部租金的司法网拍案件引起了他们的注意。依职权调取相关案卷材料后,检察官查明,案涉房产原在某企业负责人徐某某的名下,因金融合同纠纷,该房产被司法拍卖。这期间,徐某丙以维护自身权益为名,拿着一份10年租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一次性付清房租的支付凭证找到法院。最终,法院中止执行。



    浙江省淳安县检察院检察官在讨论案情。

    经过深入调查,检察官发现,徐某某与徐某丙之间不仅存在房屋租赁关系,还是亲兄妹。同时发现,2019年,徐某丙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要求徐某某归还借款440万元时向法院提供的凭证中,有一笔转账的凭证与其后来向法院执行部门提供的支付案涉房屋租金的转账凭证相同。也就是说,徐某丙用来证明自己已全额支付租金的银行流水,还被用作了徐某某向其借款的证据。至此,检察官认为,徐某某和徐某丙涉嫌通过虚假长租阻碍法院执行的可能性极大。

    大数据筛查结果显示,涉及徐某某的诉讼案件有70余件,检察官对这些案件逐一排查后,锁定了其中33件涉及追讨劳务报酬的案件。检察官对相关诉讼卷宗进行全面审查后,发现这33件案件的代理律师是同一人,且案件当事人都与徐某某是亲友关系。通过从金融机构调取资金明细,检察官发现,这些案件的原告从法院执行到“工资”后,都以支付宝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将钱全部返还至徐某某的账户,共计150余万元。

    种种迹象表明,这33件讨薪案均存在徐某某串通亲友、捏造其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从而优先参与执行分配的重大嫌疑。

    随后,淳安县检察院向公安机关移送了徐某丙民间借贷纠纷案和上述33件讨薪案的各项材料。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在扎实的证据面前,徐某某、徐某丙等涉案人员如实供述了虚构房屋租赁合同、虚构和虚增劳务报酬打假官司的事实。

    检察官在审查案件中发现,徐某某由于外债较多,企业也早已资不抵债,拖欠了多名农民工工资。其勾结亲友打假官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那些真正被欠薪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2022年9月,该院依法向法院制发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徐某某、徐某丙虚假带租拍卖执行案恢复执行,此外,从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先后就33件讨薪虚假诉讼案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书,其中,对28件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分别发出撤销相关民事裁定的检察建议书;对5件调解书已生效案件分别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

    淳安县法院采纳了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对徐某某、徐某丙虚假带租拍卖执行案恢复执行,并对案涉标的物涤除租赁后重新评估拍卖。同时,于2023年底,裁定撤销上述28件虚假讨薪案原裁定,驳回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对上述5件讨薪虚假诉讼案裁定再审,并于2024年2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截至目前,徐某某因犯虚假诉讼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被法院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徐某丙等其他虚假诉讼参与人也被依法追责。同时,案涉房屋的司法网拍程序已重新启动,被执行的虚假劳务工资也已尽数追回,并重新分配给了其他涉诉案件的农民工当事人。

    支持起诉

    贵州普定:

    春节前,他们拿到了拖欠已久的工资

    农历腊月二十五,经贵州省普定县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李某等92名农民工终于拿到了被拖欠4年的工资。这个春节,他们备感温暖。

    2020年6月,朱某、田某雇用李某等92名农民工到他们合伙经营的韭黄基地做工。李某等人按照要求完成了韭黄除草、套袋、收割、清洗等各项工作任务,但朱某、田某却以各种理由拖欠工资,从最初承诺的“过几天就给”,到后来干脆避而不见,92名农民工始终没有拿到应得的劳务报酬。

    2024年2月,普定县检察院检察官进村普法时,李某等人前来反映该欠薪问题。他们告诉检察官,已经联系不上朱某、田某,由于缺乏相关证据材料,他们陷入了维权困境,希望借助司法力量追回欠薪。

    普定县作为韭黄生产大县,韭黄产业留住了较多农村劳动力就近务工就业,被拖欠的工资关系到92名农民工身后92个家庭的生计。普定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迅速启动调查核实程序,想方设法联系到朱某、田某,协助农民工们详细收集每个人的工作情况、工钱约定、考勤记录等证据材料,并多次向朱某、田某释法说理。二人虽然答应尽快支付,但一直未实际兑现。

    2024年3月,普定县检察院支持李某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2024年5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朱某、田某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拖欠李某等92名农民工的劳务报酬共计31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朱某、田某仍未依法履行支付义务,承办检察官遂指导李某等人撰写申请书,协助他们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发现,朱某、田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工作推进困难。经多方走访调查,了解到朱某对外拥有一笔到期债权后,执行法官携手承办检察官共同走访朱某的债务人,向其讲明案件情况。该名债务人积极配合办案人员,从欠付朱某的款项中拿出31万余元直接转入法院执行账户。至此,92名农民工终于在蛇年春节前拿到了被拖欠已久的血汗钱。

    内蒙古二连浩特:

    工钱有了着落,5名工人安心过年

    “法院说苏某的房子被评估了78万元,拍卖以后足以抵偿我们的工钱!”围绕蒙古包制作和安装产生的劳务纠纷,曾让雷某、张某等5名身怀营造技艺的农民工苦恼不已。蛇年春节前夕,他们来到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检察院咨询执行后续事宜时告诉检察官,工钱有了着落,他们可以安心过年了。

    蒙古包是蒙古族和北方游牧民族最有代表性的民居,随着地区旅游业的发展,内蒙古制作的蒙古包不仅在自治区各盟市销售,同时远销外省,但掌握这项技艺的人越来越少。

    2017年至2024年8月,雷某、张某等5人受雇于二连浩特市A蒙古包制作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从事蒙古包制作、安装工作。A公司每次为5人结算工钱时,都只结应付薪酬的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截至2024年8月,5人共为该公司制作蒙古包60余个,该公司共拖欠其劳务费46万余元。雷某、张某等人多次催要,A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找各种借口拒不支付;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问题也没能解决。2024年8月,讨薪无门的5人向二连浩特市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受理5人的申请后,承办检察官依法对他们进行了询问,并前往A公司租用的厂房进行了现场调查。再结合5名农民工所持有的对账单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能够证实A公司和雷某、张某等5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关系。随后,二连浩特市检察院依法受理了雷某、张某等5人申请支持起诉案,决定支持他们通过诉讼途径追回欠薪。

    为了掌握A公司的财产状况,确保该公司有财产可供后续执行,该院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确认该公司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均无车辆登记信息;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A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后发现,该公司已变更住址为呼伦贝尔市某镇;向房东金某了解情况后得知,A公司已与其解除厂房租赁合同,即将搬迁至呼伦贝尔市。

    结合上述情况,承办检察官分析认为,A公司不仅拖欠劳务费,还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嫌疑。于是,检察官积极引导雷某、张某等5人向二连浩特市法院递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审查后,依法对A公司存放于租赁厂房内的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同日,在检察机关的支持下,雷某、张某等5人向法院起诉A公司,请求判令该公司及时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

    2024年10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A公司给付雷某、张某等5人劳务费共计46万余元。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4年12月23日,锡林郭勒盟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南栾川:

    多方合力促和解,“薪”愁圆满化解

    “终于可以高高兴兴回家过年了!”1月25日,在河南省栾川县白土镇镇政府院内,拿到工资的12名农民工个个脸上都洋溢着喜悦的笑容。

    2024年年末,为进一步助力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源头治理,栾川县检察院与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了高效的线索移送机制,一条拖欠建筑工地农民工工资的线索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自2023年起,12名农民工在栾川县白土镇某公司的建筑工地务工。截至2024年12月1日,工程项目已基本完工,但该公司仍拖欠大部分工资未结清,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的基本生活。

    为了能让12名农民工安“薪”回家过年,栾川县检察院积极发挥民事检察职能,为农民工们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和帮助,告知其依法维权的途径和方法;同时,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督促各方履职尽责,梳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欠薪问题中的法律责任,与行政机关形成工作合力。

    2024年12月26日,栾川县检察院、县劳动监察行政部门、白土镇镇政府联合召开会议,深入分析案情,明确各自职责,共同商讨帮助农民工讨薪的最佳方案。经过充分研究讨论,会议确定由劳动监察行政部门先行对公司负责人进行约谈,了解其用工情况、工资支付记录等,为推进后续的法律程序提供坚实的证据支持。在约谈中,该公司负责人表示,拖欠工资的原因主要是企业资金困难,并表示愿意积极想办法筹款进行支付。

    通过调查,检察官发现,该公司资金困难的情况属实,同时认为该案有较好的和解基础,促成和解效果更佳。为此,检察官多次走访公司负责人,督促其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并向农民工代表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分批支付欠薪。

    经过各方不懈努力,1月25日,该公司将第一笔欠薪30万元转入白土镇镇政府账户。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镇政府按比例向12名农民工进行了发放。发放现场,检察官积极开展民事支持起诉职能宣传,引导群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监督民事生效裁判

    安徽涡阳:

    推动再审改判,农民工摆脱了“冤枉债”

    原本只是被聘用在工地上担任收料员,却被判决要求承担工地用料所欠的货款,拿到一审法院判决书的唐某祥欲哭无泪,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后,压在他身上的这笔“冤枉债”终于被消除了。近日,唐某祥将一面印有“公正检察 执法为民 法亦有情 温暖人心”的锦旗送到了安徽省涡阳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手中。

    10余万元债务从天而降

    2017年7月,刘某与安徽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承包协议》,约定刘某承包涡阳县八里丁等3个安置小区室外配套建设项目。同年9月,刘某又与李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刘某和李某共同出资承包八里丁小区室外配套工程。

    2017年10月10日,刘某聘用唐某祥为该项目部的收料员兼出纳。在此工程项目施工期间,李某多次从王某处购买水泥混料,但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2018年4月和5月,王某与唐某祥先后两次对账,确认应支付王某货款16万余元,唐某祥在两份结算单据上签字确认,李某对其中一份结算单进行了背书。两次对账后,刘某支付王某货款2万元。

    此后,该工地负责人以王某未在送货单上签名为由,拒不支付余下货款。2023年3月2日,王某以唐某祥、李某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判令唐某祥、李某共同支付一笔6.8万余元的欠款及利息,判令唐某祥单独支付另一笔9.8万余元的欠款。同年3月15日,涡阳县法院一审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判令唐某祥、李某支付相应的货款。

    调查核实还原事实真相

    “我就是一个收料员,凭啥让我支付用料款?”唐某祥不服一审判决,向亳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后来,由于当时没拿到聘用书等相关证据,唐某祥只好撤回上诉。

    2023年10月,唐某祥向涡阳县法院申请再审。涡阳县法院收到唐某祥的再审申请后,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唐某祥于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涡阳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案件材料以及唐某祥提交的《承包协议》《聘用书》等证据,并向刘某、李某、王某核实案情。刘某、李某均认可唐某祥系该工程项目部的聘用人员,其在结算单上签名是履行职务行为。王某亦认可上述水泥混料是李某与其联系购买,用于八里丁小区室外配套建设项目,且其知晓该工程项目系刘某和李某共同承包,其曾向刘某催要过货款,刘某已支付货款2万元。

    2024年2月2日,涡阳县检察院就此案召开公开听证会,三名听证员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应依法监督法院再审该案。

    制发再审检察建议促改判

    鉴于唐某祥提交的新证据以及其他相关证人证言足以推翻原判决,2024年3月22日,涡阳县检察院向该县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检察机关认为,唐某祥与王某之间不存在水泥混料买卖合同关系,故没有向王某支付货款的义务,因此原审判决唐某祥承担付款责任明显不当。

    2024年7月8日,涡阳县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裁定对此案依法再审。法院再审期间,经当事人申请,追加刘某为被告。同年11月5日,涡阳县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再审所查明的事实与检察机关认定的一致。

    法院再审认为,刘某、李某系合伙关系,欠王某货款属实;唐某祥系刘某、李某聘用人员,其在结算单上签字属于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刘某在再审中提出工程款已支付给李某,属合伙人内部事务,不能成为合伙人拒付对外欠款的法定事由,法院遂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刘某、李某向王某支付货款16.8万余元(含已支付的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同时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办结此案后,涡阳县检察院将建筑工地纳入法治宣传重点区域,组织检察人员前往工地开展普法宣传活动,重点向工地负责人宣讲建筑行业劳动保障相关法律规定,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发生。

    “于唐某祥而言,检察机关的监督和法院的再审判决,不仅帮其摆脱了‘冤枉债’,更助其重拾了生活的希望。他送来的这面锦旗,既是对检察机关坚持依法办案、司法为民的肯定,更是激励检察人员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民生小案的动力。”今年2月4日,涡阳县检察院检察长张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史隽 余妙青 丁艳红 朱晓敏 于莹莹 冯吉日嘎拉 刘立新 吴占京 陈靖尧 吴贻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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